保育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按质定级、按级收费、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见下表: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办学等级 | 办 学 形 式 | 收费标准 |
市级示范幼儿园 | 全日制 | 540元/生.月 |
一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450元/生.月 |
二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350元/生.月 |
三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280元/生.月 |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 150元/生.月 | |
备 注 | 1.未提供午餐午睡的收费标准,按照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如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每学期平均按四个半月计收。 |
二、增设延时保育费项目
按照“学校组织、家长自愿、成本补偿”的原则,开展延时保育服务工作,增设延时保育服务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为:6元/生·天,延时保育时间为:每天正常放学时间至18:00时,半小时以内免费(具体方案由各园确定并报县教委审批执行)。
该项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幼儿参加,延时保育服务的主要内容应以看管和幼儿自主游戏为主,不得开展兴趣班、文化课等具有小学化倾向的内容。延时保育费收入主要用于参与保育服务人员补助和其他正常开支,并按月据实结算,如有结余予以清退。
三、相关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幼儿免收保育教育费政策,加大力度资助经济困难家庭,具体免费范围由县教委另行明确。
(二)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配备教职工,并按照政策规定班级人数招生,对不按规定配备教职工和超班额20%招生的幼儿园,必须降低一个等级收费。
(三)确保幼儿园教学条件得以改善,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提升保教质量。教职工待遇、师资培训、保教设施等费用支出必须有明显增加,否则应降低一个等级收费。
(四)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跨学期预收保育教育费。
严禁在保育教育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含学具等)。
(五)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育教育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六)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