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住户口小学毕业生就读条件
1.学生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对口”。
2.其住房在相应的划定区域。
3.有当年小学毕业的相关证件。
二、拆迁安置户小学毕业生就读条件
1.学生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对口”。
2.有地房征用销号合同。
3.有相应区域住房手续。
4.有当年小学毕业的相关证件。
三、城区有产权房小学毕业生就读条件
1.学生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对口”。
2.有划定区域的房产证(不含商业用房)。
3.有当年小学毕业的相关证件。
四、随迁人员子女就读条件
1.学生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对口”。
2.有相应区域住房(或租房)证件。
3.有我县城镇务工证件(营业执照或务工合同等)。
4.有流入地相应区域居住证(暂住证)。
5.有当年小学毕业的相关证件。
五、其他特殊小学毕业生就读条件
1.学生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口“对口”。
2.有证明学生父母特殊身份的相关证件与文件(指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烈士、华侨、港澳台同胞、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
3.根据特殊身份提供编制证、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证、军衔证、立功证件、表彰文件、伤残等级评定文件、其他证件等。
4.有相应区域住房证件。
5.有当年小学毕业的相关证件。
六、招生条件相关解释
1.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房产所有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增加父母结婚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等补充证明材料。
2.因新购房入住或房屋过户,尚未核发房产证的,需提交正规购房合同、契税发票、入住证明等补充证明材料;因抵押贷款无法提交房产证原件的,需提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原房管所)档案查询房产证明、入住证明等。
3.适龄儿童及父母户口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且与房产、实际居住一致的,视为符合正住户口条件;房产所有人系祖父母(外祖父母),适龄儿童及父母户口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且实际居住在一起的,视为符合购房户条件。
4.当年小学毕业的相关证件包括小学毕业证、准考证、教管中心证明、机打学籍表(加学校鲜章)、素质报告册(有公章)、学生证、有关档案等能证明为应届小学毕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