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秋季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透明,维护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通知》《湛江市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幼儿园秋季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工作原则
(一)幼儿园招生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和统筹安排,确保招生工作安全、公开、有序进行。
(二)幼儿秋季入园年龄为3-5周岁,其中公办园小班幼儿8月31日前须满3周岁,中大班幼儿8月31日前分别须满4周岁、5周岁。
(三)为实现国家、省提出的“到2020年,公办幼儿园人数占比达到50%以上”的发展目标,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对照差距,指导各公办园充分通过新建、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扩大招生规模,各公办园在建项目须抓紧施工建设,争取2020年秋季开始招生。教育部门办园、市属机关办园和市属国企办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生,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门公办园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本区域实际确定招生方案;市属机关公办园、市属国企公办园、部队幼儿园、大学附属幼儿园及集体公办园由其主管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招生方案。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考虑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剩余学位面向社会以公平、公开方式进行分配。
(四)各幼儿园应根据所在区域情况和本园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制定招生计划,以满足各街道办(乡镇)学位的需求,各幼儿园招生计划于4月20日前报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幼儿园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招生人数和班数。
(五)幼儿园招生要落实国家、省、市等相关优抚政策。
(六)普通幼儿园不应拒绝招收适龄轻度残疾幼儿入园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的幼儿可到特殊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二、招生工作安排
(一)教育部门公办园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各幼儿园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市属机关公办园、市属国企公办园由主管部门和幼儿园共同制定招生方案,5月20日前公布招生方案。部队幼儿园、大学附属幼儿园及集体公办园由其主管单位和幼儿园共同制定招生方案。
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招生根据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各县(市、区)教育部门5月底前将本地幼儿园招生方案报备市教育局。
(二)各幼儿园要切实做好招生准备工作,坚持招生公示、备案制度,要将本园办学类型、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生年龄及招生人数等招生工作情况提前在园内公告栏张贴宣传,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本园网站公示。
三、招生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制定本区域招生方案,并及时公开本区域招生工作的信息,包括本区域招生方案、招生日常安排、幼儿园名称、招生范围等;认真审核幼儿园招生计划及宣传资料,积极引导幼儿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招收幼儿。
(二)积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幼儿园尽量扩大面向社会招生的范围,协调好非本地户籍幼儿入园要求。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如本办法与国家、省相关政策有冲突之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