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这意味着经过十年努力,从分散到统一,从城市房屋到农村宅基地,从不动产到自然资源,覆盖所有国土空间,涵盖所有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建立。
我国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以实施细则、操作规范、地方性法规等为配套支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基本成型。
201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提出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改革任务。
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该政策内容非常重要,是房地产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突破。
广东省规划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为现代国家公共财政提供基础,这为我国未来税制改革奠定基础。
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首要的意义就在于落实
《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其次,整合散乱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不动产碎片信息,摸清不动产“家底”,为政策制定和执行提供基础数据,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国家的现代功能是提供公共服务,既包括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环境保护等,也包括市场和社会运转需要的政策和制度。要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有效性,不能靠专断式的、非专业化的,甚至是“拍脑袋”的任意决定,这样会浪费公共资源。而是需要通过摸清底数,建立基础数据库和相应的信息系统,以此来进行翔实的核算和统计,为公共产品供给提供科学的依据。
李宇嘉分析,由于不动产不可移动,拥有不动产就意味着在某一区域居住和生活,就产生了对该区域公共服务的需求。某一区域不动产状况的基本情况就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依据,如拥有不动产产权的居民越集中的区域,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就越多;不动产价值较高的地方,对公共产品需求的质量也就越高;不同类型不动产(工业、商业和住宅),不同产权状况的不动产(集体产权和个人产权、租赁和购买产权等)对公共产品需求也有差异。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税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落实《物权法》“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原则的唯一途径。经过法定程序的登记,不动产拥有者对于不动产事实上拥有了所有权(不管是农村的宅基地,还是城市的商品住宅),也就具备了征收不动产税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基本不动产需求免税的原则,扣除基本需求的免税面积外,所有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将一律进入征税范畴,并根据不动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年代、地价、产权形式等),评估房屋的市场价值,按章征税。
政策要点
此次自然资源部部长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
1、该政策意味着,历时10年中国真正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该制度下,从房到地、从城到乡、从局部到大市场,真正构建了系统全面的产权登记制度。其对于整合房地产领域各类资源,同时加强各类信息互通和利用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此次政策的重点是“全面实现”。换句话说,过去各地也逐渐推进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但是鉴于城乡差异、房产之间的差异,所以技术层面需要逐渐探索,也需要时间。当前各类困难克服,成为不动产登记中的重大制度创新。
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对深刻理解房地产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
1、 不动产登记工作,通俗简单理解就是过去的房产证工作,但差异在于,过去各地信息是无法互通的。其原因在于,很多房产登记工作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也存在口径上的差异,各地要形成统一登记,要破除很多难题。当前此类突破,实际上也是求同存异思想在不动产登记中的重要体现。
2、 此类政策可以理解为全国房产信息实现了互通,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工作。我们目前所关注的自然资源规划、房地产信息各地互通、各地房地产制度的口径更好统一、房地产的政策调控统一等,都具有更强的基础。
3、 购房者比较关心的是,该政策是否是房产税或房地产税开启的信号。应该说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出发点要更广,不是简单的征税概念。但反过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税等工作开展会更加顺畅和容易。但不能简单理解为要征收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