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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在公租房租赁期满或者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情形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可以延长租赁期限12个月,延长期内实行市场租金。延长期满后仍不退房的按照当年同地段市场租金的1.2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自超期居住起3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承租人、用人单位拒绝履行租赁合同义务或者承租人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拒不退房的,市住保中心或者公租房所有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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