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两部分组成。
一、“甲类目录”的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二、“乙类目录”的药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费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我市为10%)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三、以下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