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办理中山居住证指南(材料+流程)
一、受理部门
申请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窗口(或所属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其中居住在东区的,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东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二、受理对象
自然人
三、办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四、设立依据
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
五、办理流程
(一)政务网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省政务网上实名注册后,选择“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事项,上传所需材料;
2.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受理、预审核;
3.受理地公安机关窗口通知申请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线下窗口;
4.受理窗口核验原件无误后,为申请人录入、审核、签发并上传制证信息至省公安厅特种证件制作中心。
5.证件回来后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选择邮寄服务的,证件直接从省公安厅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寄至申请人填写的收件地址)。
(二)线下窗口申请流程:
1.申请人带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到居住地镇区受理部门申请,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2.受理部门审核证件材料无误的,为申请人录入、审核、签发并上传制证信息至省公安厅特种证件制作中心。
3.证件回来后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选择邮寄服务的,证件直接从省公安厅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寄至申请人填写的收件地址)。
六、所需材料
1.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
2.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4.下列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其中一项证明材料:
①有效期内且租期半年及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②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③有效的购房合同;
④房屋出租人出具的当前租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⑤用人单位出具的当前居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⑥就读学校出具的当前居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⑦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⑧有效期内且期限超过半年的劳动合同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⑨用人单位出具的存续时间超过半年的劳动关系证明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⑩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材料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或有效学生证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或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或其他能明确居住满半年和居住地址的证明材料。
5.未满 16 周岁,可由监护人代为换领、补领。由监护人带领申办人一起前来办理的,无需额外提供代为换领、补领手续材料;仅由监护人代为换领、补领,申办人没有前来办理手续的,还需提供能证明申办人与监护人监护关系的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护照、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等任一种)。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补(换)领居住证:20元/证。
依据: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