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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指南 珠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指南最新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16 09:04:32
The Beginning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结合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务工人员,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年满6至15周岁、有正常学习生活能力的非我市户籍随迁子女,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服务所在行政区(功能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审核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采取统一管理、统筹兼顾、集中受理的模式。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总分值为160分,凡积分满100分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其政策内生育的随迁子女可获得申请入读珠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资格。

  第六条 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加减得分。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珠海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以下简称为《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达到条件申请入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的,由其父或母(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入学申请表,连同各项积分指标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其居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入学申请。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达到条件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初一年级,在我市小学就读的,在其原毕业小学统一登记后报教育行政部门;不在我市小学就读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各区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办事窗口受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学申请。受理积分入学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7月,具体日期以各区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初审。佐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对相关佐证材料有异议的,经办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单位验证证明。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在受理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计算积分。应向社会公示积分满100分以上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经办机构反映,由经办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根据公示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申请人随迁子女应持入学通知书及佐证材料原件,在指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指标。

  第十三条 属于享受我市政策性照顾人员的适龄子女申请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起始年级的,可不纳入凭积分入学范围,其法定监护人向各区经办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政策性照顾人员子女主要包括:

  (一)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二)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三)我市居民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四)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五)符合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重点项目高级管理人员的适龄子女;

  (六)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

  (七)海外华侨子女;

  (八)在我市居住的台胞子女;

  (九)“珠海市优秀外来工”子女;

  (十)持标印有“人才引进”字样的《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3年及以上),并在珠海市工作及居住的人员子女;

  (十一)高层次人才子女。

  第十四条 市教育和监察部门要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凡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资格;申请人随迁子女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可根据珠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国家、省的新政策,及时调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指标和入学分值,并在当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在珠海购买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适龄子女2011年按照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珠教基〔2011〕2号)执行。从2012年起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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