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信息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模式】
按照自愿参保原则,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上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要求】
1、广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非广州市户籍(含广东省外市户籍、外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3、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广东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广东省注册地参保。
【缴费标准】
1、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
2、缴费费率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办理指引】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办理入口如下:
1、广州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2、“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办理。
3、“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可参考:
【养老待遇领取】
1、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2、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确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可按广东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3、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计发。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养老关系转移】
1、灵活就业人员省内流动就业的,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手续,由最后参保地做好数据归集工作。
2、灵活就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或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关系。(点击获取具体办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