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以工代训补贴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不包括自考成考等教育学历
一、补贴范围、对象
1.新吸纳劳动者的企业
(1)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
(2)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为6个月。
2.新社区工厂(含扶贫车间、村镇工厂)。在岗职工全部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补贴期限为6个月。
3.停产停业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受疫情影响连续停产停业3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组织2016年1月1日后入职的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为3个月。
停产停业中小微企业认定办法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4.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和承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项目建设的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组织2016年1月1日后入职的在岗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为3个月。
以上停产停业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培训对象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补贴期限按第1项规定执行。
二、补贴申报程序
坚持属地申报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向企业驻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属及以下企业向驻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或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补贴申报的受理部门。
1.资格审核。企业拟开展以工代训的,需事先向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审核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企业资格。原则上,大型企业可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71号)和《关于调整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138号)所列企业确定,其余可认定为中小微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可参照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陕工信发〔2020〕36号)确定。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企业以工代训资格审核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停产停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以工代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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