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规定,注销轮候号,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申请对象取得轮候号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轮候号,被注销的轮候号不得使用:
(一)经审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二)已获得配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五年内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
(四)申请将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变更为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五)独立申请的单身人士在轮候期间去世或迁出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的。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已进入轮候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2.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3.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4.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5.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6.离婚妇女;
7.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8.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
9.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0.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1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优先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条件。
(二)各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分配给本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有剩余房源的,再分配给其他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
(三)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