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高校毕业生,下同)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带动就业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