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登记
办理材料
现场办理:
《南京市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劳动合同文本
《就业创业证》(无需提供纸质证,有《就业创业证》记录,人员不处于在业、单位参保、死亡、退休、退职等状态即可)
网上办理:在办理页面录入并提交单位用工信息即可
办理地点
市、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同时办理社保参保手续的,可在市和部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窗口“一窗式”办理
办结时限
一般现场办结。
误办删除
因录入错误、录用人员未实际到岗工作等原因,需要在未参保的情况下删除用工登记信息的,需填写《单位用工登记删除记录单》,到市和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删除。
已办理参保登记的,需先撤销参保手续。
劳动关系转移
劳动关系转移(商调)按照《关于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等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14〕63号)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变更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影响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享受的,经当事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工登记中的劳动合同期限
办理材料
用工登记变更说明;
用工登记变更说明应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劳动保障证号,劳动者姓名、社会保障卡号,原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
原劳动合同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
《南京市就业登记备案表》。
办理地点
原用工登记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无法办理《就业创业证》人员的用工登记
办理条件及替代材料
应届毕业生:毕业证书或毕业生推荐表;
持外市发放《就业创业证》人员: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
台港澳人员:《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外国人及留学人员: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苏绿卡)、南京市人才居住证;
终解30天内人员:无需材料;
不在本市居住人员:用人单位出具员工不在本市居住的说明并加盖公章);
机关事业单位及省属企业人员。
办理地点
市、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特殊情况
合同起始日期超过当前日期90天的,需补充提供工资发放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明材料,到市、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办理。
原五县2014年前开始参加社保,但缺少用工登记信息的,可凭劳动合同、单位说明,到原五县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补办。
常见问题
问:实际劳动合同起始月份已缴社保费的,合同起始日期是否需要修改为次月?
答:不需要,按实际合同起始日期填写。
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工作岗位等发生变化的,是否可以变更?
答:无法变更。用工登记记录的内容是用工登记时使用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岗位变更无法直接记录。
问:办理用工登记需要查验被录用人员失业登记有效性吗?
答:不需要,按照《关于简化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办理手续及推进“不见面办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就管[2018]9号)规定,在南京市申领过《就业创业证》)的人员,无需查验失业登记是否有效,不处在单位就业、退休等状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