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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福利院领养孩子条件 为什么不建议领养孩子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12 13:17:43
The Beginning

  收养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5.孤儿的监护人;

  6.社会福利机构;

  7.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THE END

TAG:生父  子女  民政部门  关系  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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