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源区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办理须知(企业部分)
一、申请登记单位
所需材料:
填报《失业保险登记表》2份及《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2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地税)原件及其复印件
5、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本单位职工上月或第一个月的工资发放花名表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资料提供后,科员初审,科长复核,主任签注审批意见。
二、缴费基数核定
所需材料:
1、《太原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3份;
2、养老保险《太原市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复印件2份。
3、做《人员批量换基数样式》1份,并附带电子版;
征缴科承办人对缴费单位申报的有关材料及时初审,确定该单位及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科长应对核定的申报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再由缴费单位上报稽核审计科对单位工资总额进行认定审核。
三、参保人员增减申报
所需材料:
1、参保单位有增加人员的,需申报《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2份,并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参保单位有减少人员的,需申报《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2份,并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并加盖公章。
四、申请变更单位
所需材料:
参保单位及职工变更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太原市失业保险中心参保单位综合信息变更申请表》、《太原市失业保险中心参保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变更申请书及其变更证明。
以上资料提供后,由科员初审,科长复核,分管领导签注审批意见。
五、申请注销单位
所需材料:
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填报《失业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注销登记申请;
2、注销通知书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3、工商执照注销或有关机关批准注销的证明;
4、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登记申请及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5、《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复印件。
以上资料提供后,由科员初审,科长复核,分管领导签注审批意见。
六、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出具
所需材料:
1、提供书面申请(应明确表述本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情况,是否欠费,单位申请出具证明的原因,委派办理此事承办人的姓名);
2、单位职工开具缴费证明时,需出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内部审核时、单位破产清算的,需提供单位内部审核文件和矿产清算文件。
以上资料提供后,中心领导在书面申请上签注意见,由经办机构承办人出具缴费证明,并加盖公章。
七、外部稽核
1、稽核对象及内容: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
2、稽核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名册及临时工名册、劳动统计台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职工工资表、会计报表及其补充材料、必要时可查阅职工档案和相应的原始凭证、及社会保险费缴纳表等有关资料。
3、稽核程序与办理时限:
(1)提前3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失业保险稽核通知书»,将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
(2)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 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稽核过程中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用人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资料。
(4)详细查阅职工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财务相关账 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缴费数据等相应的原始凭证,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复制、摘录及对社会保险缴费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和询问等方式获取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5)对稽核检查情况填写《失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笔录结束经被稽核单位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确认,如果被稽核单位拒绝稽核应注明不予配合的原因,单位加盖公章。
(6)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数据与被稽核单位缴纳 失业保险数据库中有关数据进行对比,结合调查取证的各种资料,进行综合梳理分析.形成意见。
(7)对于经稽核未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被稽,核单位,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出《失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一式两份.对经稽核发现有违规现象,在稽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出《失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一式两份).要求被稽核单位在《失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并限期整改。
(8)对被稽核单位需要限期整改的稽核情况,稽核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应及时反馈被稽核单位的整改情况.
(9)被稽核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稽核部门应填制《失业保险稽核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一式两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应对整改到位情况进行抽查和跟踪控制并及时反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0)稽核部门对稽核事项做好台账记录,将稽核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记录到被稽核单位的信息库中.相关数据进行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拟写稽核工作报告,并将稽核档案资料装订归档。
(11)失业保险稽核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国务辽令第259号)
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劳动工资制度等。
八、参保单位基数复核
1、复核对象及内容
(1)参加省养老保险的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参加养老与医疗的单位、与市养老医疗人数不符的所有参保单位;
(2)参保单位的单位工资总额。
2、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基本养老缴费申报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年审总表、人员增减变动及相应工资表
3、办理流程:
通过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核定参保单位工作总额,然后与征缴专管员录入数字核对。
如果核定数字与录入数字一致,点击审核通过。如果核定数字与录入数字不一致,返回征缴科重新核定。
复核完成后将复核有关资料进行编号(单位编号),进行保存留底。并将有关资料装订归档。
九、用人单位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告知失业人员在社区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用人单位专管员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减员申报和停保(社保五项)手续——在失业保险中心征缴科核对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信息,如单位和个人参保时间、个人参工时间和缴费记录等,确认与实际情况相符——填报《失业人员接收审核审批表》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报表》,经征缴科工作人员确认用人单位和个人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已建立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上述报表一并报送失业保险中心申领认定科。
所需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份(经办机构与档案袋各留存一份);
2、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号码18位);
3、《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供给下一个业务环节);
4、失业人员档案材料:
●单位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应具备内容
(一)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档案:
第一、档案中要有原始参加工作证明(如1、正式招工:招工录用表,2、大中专分配:派遣证,3、知青:插队登记表,4、复转军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退伍(复转)军人登记表、安置介绍信,5、集体企业:就业证明等);
第二、连续的劳动合同书文本(2007年12月31日前应当有劳动合同鉴证章);
第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用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
第四、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号码18位);
第五、转正定级表;调资表;
第六、若工作期间有单位调动,需提供单位调动手续;
第七、若服过兵役须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退伍(复转)军人登记表、安置介绍信;
第八、档案资料目录表。
(二)非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档案(用人单位新时期录用人员):
第一、员工入职登记表;
第二、连续的劳动合同书文本;
第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份(经办机构与档案袋各留存一份);
第四、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号码18位);
第五、若服过兵役须提供: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退伍(复转)军人登记表、安置介绍信;
第六、档案资料目录表。
如在单位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缺少其中一项,用人单位应出具书面证明或认定材料。尤其是关系到认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资料,用人单位须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失业人员登记
携带材料:
申领失业保险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件、就业失业证原件,指定邮政银行开户存折以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