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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南(东莞市就业创业补贴)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6-19 21:09:18
The Beginning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理指南

  一、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二、申请条件

  1.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2.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注: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不可申请。

  三、补贴标准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 4年。

  四、申请材料

  1. 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 初创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须加盖位公章);

  5.《东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6. 《初创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五、办理流程

  备齐资料→自主选择到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拨到补助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线下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创业带动就业款拨到对象的基本帐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THE END

TAG:申请人  企业  招用  不符合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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