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一)需求申报
大兴区办理工作居住证实行年度需求申报制度,申请单位应根据相关通知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申报下一年度的办理需求。在总量调控范围内,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好、社会贡献高、科研创新能力强的申请单位,根据申请单位在纳税、投资、就业、科研等方面的贡献情况,合理确定下一年度新办数量,统筹安排年度办理工作。原则上,仅受理申请单位核定范围内的新办申请。
(二)申请单位
在大兴区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企业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为其聘用员工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1.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及大兴区产业规划要求,主营范围未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2.原则上注册时间应当满1年。企业注册资本金实缴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上年度纳税在大兴区总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劳动关系和谐,原则上近一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情况。
按照大兴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方向,对经济效益好、社会贡献高、科研创新能力强的申请单位,尤其是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可被列为重点支持单位,在合理需求范围内,可不受年度办理总量等条件限制,按照相应程序申请办理。
(三)申请人
被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单位聘用,且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1.该项中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本科(含)以上学历学位;
(2)具有符合北京市规定的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条件的中级
(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
(4)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
(5)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倍的人员;
(6)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7)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8)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3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纳税额)。
(9)由我区按程序推荐并经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人员。
2.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大兴区发展重点领域或急需紧缺的;
3.近6个月应税收入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1.2倍;
4.在现聘用单位依法依规如实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和个人所得税;
5.在北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住房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类);
6.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按照大兴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发展方向,对于重点支持单位急需紧缺的人才,可根据其业绩贡献、发展前景等情况给予一定支持,按照相应程序申请办理。
注:
1.查询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可通过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选择便民服务-业务目录-历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查看;
2.新的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参照上一年度执行;
3.申请人应未达退休年龄且月均应税收入需达到标准,标准的判定以通过窗口审核并受理当日为准;
4.申报系统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中的申报收入或“申报收入查询记录”中的收入,分不同自然年度及纳税单位填写,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纳税单位缴纳的月份合并填写。
二、属地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流程
(二)特别说明
1.为优化服务、便于管理,申请单位应加强与属地部门的沟通联系,服从配合属地部门管理。同时根据相关通知,请申请单位尽量在每季度末报送新办申请材料。
2.申请人办理工作居住证必须经申请单位同意。申请单位作为申请主体,需由固定的业务经办人员办理相关业务。
3.核批通过的业务不另行通知,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可自行登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四、系统填报要求
系统填写及操作指南,可登陆北京市人才工作网中“在线办事”相应模块,或打开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参考申请工作居住证指南单位用户版或个人用户版进行填报。
填报入口:点击进入
特别说明:
1.“现居住地址”、“户口所在地”应与提交的相关材料完全一致。
2.专业技术职务审批机关名称应与审批机关公章名称一致。
3.教育培训简历应从高中填起,并填写概要信息,如“学习高中课程”。
4.工作简历中“开始日期”应与“参加工作日期”一致,所经历单位应逐一填写(包括现聘用单位)。
5.聘用时间的结束日期应与劳动(聘用)合同一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结束时间为本人退休日期〕。
6.“主要工作业绩”应如实填写,不能空缺。
7.“应税收入”按年度,分条填写当年的“应税收入月平均数”。
8.“社保缴纳情况”由系统自动对比,无需填写,社保“扣缴单位”应为申请单位。
五、业务办理要求及报送材料清单
(一)单位注册
以下证件类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单位申请注册报告:《XX单位(全称)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注册的请示》(参考样式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企业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未“五证合一”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
3.企业上一自然年度的纳税材料,如“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等材料(注:此材料仅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
4.若企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法查询实缴资本信息的,需提供企业近一年验资报告;
5.其它有关材料。
(二)工作居住证新办
以下证件类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登陆系统打印);
2.单位申请办理报告:《XX单位(全称)关于为XXX(姓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请示》(参考样式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未“五证合一”的,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4.申请人学历、学位认证报告或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职(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评材料;
5.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与身份证住址栏不一致的,须提供户口本);
6.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房屋所有权人为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
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房主身份证,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③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
④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参考样式见附件3)和双方身份证;
⑤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证》;
7.持证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还有6个月以上);
8.应税收入材料: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s://etax.chinatax.gov.cn),实名登录后点击特色应用,打印的申请人上年度1月至今《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申报收入查询记录”截图。加盖公章,注明“以上为XXX(员工姓名)个税申报信息,个税由XXX单位代扣代缴”、联系人及电话;
9.申请人配偶随往,需提供一方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劳动(或聘用)合同(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应在 6 个月以上)。配偶在京无工作单位的不能办理随往。配偶办理随往后,不能再单独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10.申请子女随往(原则上年龄不超过16周岁),需提供一方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子女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申请人为离异,子女抚养权归申请人一方的需出具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11.其它有关材料。
按照个人条件第1项中3-8条件办理的,还须提供:
1.按照“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员”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1)获奖证书;
(2)获奖相关佐证材料。
2.按照“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1)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书或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近三年应税收入材料:
2019年以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通过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进行操作、打印;
2019年以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实名登录后点击特色应用,打印的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申报收入查询记录”截图。加盖公章,注明“以上为XXX(员工姓名)个税申报信息,个税由XXX单位代扣代缴”、联系人及电话;
3.按照“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倍的人员”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近三年应税收入材料:
2019年以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通过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进行操作、打印;2019年以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实名登录后点击特色应用,打印的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申报收入查询记录”截图。加盖公章,注明“以上为XXX(员工姓名)个税申报信息,个税由XXX单位代扣代缴”、联系人及电话;
4.按照“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1)相关专利证书;
(2)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说明报告(A4纸打印,加盖公章);
(3)转化成果佐证材料。
5.按照“以投融资或单位纳税”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1)满足“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的,需提供:
A.增资协议(或投资协议);
B.验资报告(附银行回单);
C.若增资协议中无法体现企业股权结构,需提供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并加盖单位公章。
(2)满足“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的,需提供:
A.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并加盖公章;
B.申请单位近三年纳税证明:《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及《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加盖公章)。
6.按照“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3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条件申请时,需提供:
(1)近三年应税收入材料:
2019年以前,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通过登录“北京市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进行操作、打印;2019年以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实名登录后点击特色应用,打印的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申报收入查询记录”截图。加盖公章,注明“以上为XXX(员工姓名)个税申报信息,个税由XXX单位代扣代缴”、联系人及电话;
(2)贡献突出的佐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