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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主城区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泸州市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方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9-06 16:54:14
The Beginning

  一、限行区域

  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道路(不包括二环路);纳溪城区部分道路(紫阳路、云溪东路、云溪西路、人民东路、人民西路一段、永宁路、龙人路、麒祥路、化工大道)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每日7:00至22:00,禁止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在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经研判决定后,实施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每日7:00至22:00,禁止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工作日7:00至20:00,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按车牌尾号实行1/5限行措施,即按2个车牌尾号为一组轮换限行周一限尾号“1”和“6”,周二限尾号“2”和“7”,周三限尾号“3”和“8”,周四限尾号“4”和“9”,周五限尾号“5”和“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限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一)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包括清洁能源类网约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从事环卫、园林、道路养护、医疗废物收集运输、殡仪馆殡葬等专用作业车辆。

  (五)确因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申请通行的其他车辆,将视情另行研究决定。

  五、主城区重污染天气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具体时间和范围,将根据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研判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通告。

  六、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罚和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计分管理。

THE END

TAG:交通管理  道路  措施  号牌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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