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19号)要求,鼓励企业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规范、有效做好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19号)制定此文件。
三、执行范围
在我市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含中、省直驻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外埠高技能人才,且需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依法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技能人才。
四、补贴标准
高级工(三级)600元/月,技师(二级)800元/月,高级技师(一级)1000元/月,最长发放36个月。
五、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
六、申报材料
(一)《沈阳市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沈阳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三)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复印件。
七、实施流程
(一)申报。初次申请生活补贴的高技能人才,需用人单位在每月月初,将上个月份初次申请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相关材料报送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审定。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次)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补贴对象。
(三)公示。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填报《沈阳市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2),于每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信息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