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
注:
(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包括下列情形之一材料:①属商品住房、自建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②属单位分配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单位的购房、分房、租赁合同(证明)等房屋权属证明材料;③属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④属迁入亲友住房(亲友户口不在该住房)的,提供房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⑤属迁入本市亲友户内的,提供户主(房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明、投靠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2)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房屋有多名共有人的,需提交共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4)虚拟地址、违规违章建房、正在建设中的住房以及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不作为合法稳定住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就业材料。
注:
(1)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包括下列情形之一材料:①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提供单位的录用通知书或录用文件;②受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③在本市投资、经商人员,提供企业(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市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第(一)条所需材料办理,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迁入单位集体户;用人单位无集体户口或不予接收的,可迁入社区集体户。
(三)引进的各类人才可申请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人才证明材料。
注:
(1)人才证明材料包括下列情形之一材料:①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的学历证书);②中专院校毕业证;③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证;④专业技术职称证书;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⑥由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认定文件或证书。
(2)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3)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第(一)条所需材料办理,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迁入单位集体户;无用人单位的,可迁入社区集体户。
(四)市外人员可申请投靠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入户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本市配偶的,提供结婚证;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注: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包括下列情形之一材料:①居民户口簿;②出生医学证明;③DNA亲子鉴定;④公证证明;⑤公安派出所证明;⑥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履历表或招工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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