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处理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参保人员),按政策文件规定应该办理退费的。
1.一次性趸缴的退费。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费率优惠和财政补助(以下简称医保优惠政策)的职工医保个人参保人员,可申请退还按规定应享受的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费用。
2.按年缴费的退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度正常缴费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医保优惠政策,可申请退还按规定应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费用。
3.失业重缴的退费。个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已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并缴费,同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形成重复的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4.大龄下岗重缴的退费。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按年缴纳了医保费,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余命医疗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形成在同一时间段内重复缴费,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缴费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二)个人参保人员死亡的退费,要遵循缴费与待遇享受期对应关系,实事求是的处理。
1.部分退费的情况。对一次性按二档标准趸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在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后死亡的,按其死亡当月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及一次性趸缴的剩余年限(计算到月),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年限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的部分不予退还。
对个人参保人员按二档标准按年缴费,并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后死亡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当年剩余月份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的部分不予退还。
2.全额退费的情况。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内完清次年1月1日起的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还次年1月1日以后对应的参保费用。
按年度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1月31日前死亡,其缴纳的当年医疗保险参保费,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费。
(三)个人参保与单位参保重复缴费,以及退休后多缴费的退费,要确保缴费年限接续,不重不漏的处理。
1.转岗重复参保的退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医保费后,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的缴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其本人可在次年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应扣除其重复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2.退休重复参保的退费。个人参保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仍继续缴费,经审核其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对退休后超过医疗保险规定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申请退还。对其个人账户按退休且满足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的划入标准和多缴费月数等进行清算,多计入额应在退费时抵扣。
(四)职工医保经办过程中发生的错款处理。
1.缴费年限错认。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补缴不足年限后,经重新认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存在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申请退还。
2.误进款。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错票、职工医保征缴计划调整、参保单位或个人误进款(多缴款)及其他误进款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3.停保未成功。因经办机构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职工医保办理停保未成功多缴医保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4.手续滞后。办理职工退休、死亡手续滞后造成多缴医保费的,可申请办理退费。参保职工因参保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滞后,期间形成在职与退休间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单位负责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5.信息错误。因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信息录入错误导致的误入账或误扣费,期间未享受相关待遇的,可申请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