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规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稳定西安市房地产市场。于2017年9月下发《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文件,要求“停止受理试行的‘商转公’业务”。
目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接到“商转公”贷款业务继续办理的通知。请关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若政策有变化官网将及时进行公告。
2017年9月以前政策如下:
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
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人在办理原商贷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且原商业贷款可以提前结清;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申请人应为原商贷房屋买受人(仅限夫妻)其中之一。原商贷房屋买受人为父母子女或联名购买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4、申请人及配偶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征信系统内无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 ,且原商贷还款状态正常无逾期;
6、所购住房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且该房屋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7、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均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8、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9、“商转公”贷款银行应为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之一;
10、申请人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商转公”贷款担保;
11、法律、法规、规章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