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鹤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可知,以下人员可以申请: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工人分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另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沙坪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4.现无租住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5.未享受过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房改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或其他政府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5年内;
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本市城镇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城镇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4.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具有沙坪城镇居民户籍。
(三)具备下列第1或第2所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需已连续在沙坪城区工作5年以上,并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5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和居住;
(2)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2.申请非沙坪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和居住;
(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四)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环卫工人:
1.申请人属于我市一线环卫工人;
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政府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申请家庭的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