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被告人吴某雇请屠夫在屠宰点宰杀生猪,殊不知冒犯刑法,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安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分金人民币4万元。
2013年7月的一天,吴某找到尧某说要在镇里屠宰场杀猪并请尧某为他打工。
尧某以每月400元的租金租借屠宰场并承当水电费,屠宰生猪时尧某担任烧水,杀完猪后担任搞清洁、清理场地。
吴某从外地采购生猪到屠宰点并联络屠夫屠宰,以后将猪肉卖给屠夫并进行结算。
半年时期,被告人吴某在无生猪屠宰证的情况下进行生猪屠宰和销售,销售金额达60万余元。
审理法院以为,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则,国家实施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准则。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被
告人吴某违反上述规则,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则,以非法经营罪科罪处分。
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减轻处分。被告人活跃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分。
被告人吴某所在地司法局出具查询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吴某平常体现良好、无前科。
依据本案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体现,可宣告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