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合同纠纷找谁处理?
可以找居委会协调,也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决。
合同纠纷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有身份证、常口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等;
(三)租赁房屋系合法出租的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公房租赁证等;
(四)原告按约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比方租金收条、打款记录等;
(五)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催其履行的通知函、律师函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商铺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合同纠纷发生之后,那么第一时间是需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搜集证据材料,这主要就是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这些材料。之后可以请当地权威机构,比如说居民委员会组织协调调解,实在调解不成的,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