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案件法院立案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应该在七日内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二、到法院起诉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公诉案件都是由检察院来提起,法院在收到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要在七天之内进行审理,来确定是否会立案受理,法院受理后会通知当事人,并且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理,审理判决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