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如何裁判?
在明知对方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情况下,如果自己还有收买行为的话,那么往往就会被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其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3、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其他参与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怎样认定
1、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 “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2、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3、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其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最后,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还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法律上都是明确禁止的,只要是行为人实施拐卖行为的实行行为,即实力控制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就认定为犯罪既遂,对于收买人来说,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收买,会被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