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利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1.1法律不完善导致业主不能有效维权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根本目的是“推行物管企业的专业管理制度”,并按照“业主自治”的核心所设计,忽略了“业主自治”是其实质,导致业主自治制度出现了以下问题:首先,至今没有对业主自治基础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更高分量的法律界定与规范,产权界定的不清晰是业主自治成败的关键因素,相关法律对于产权界定的缺失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手段导致业主在早期容易失去民主自治的意识。
其次,在实际生活中,业主委员会更像是一个被引进的单纯的概念,其中所涉及的产生、权限、义务、运作、法律责任等没有作任何具体规范,导致“业主委员会”缺少资金、场所、专职人员,与“三无”机构别无区别。只具有一个框架如何运作又如何通过履行自身职责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我们看到的是广大业主在对抗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时的弱小,没有法律作为其坚固的靠山,犹如一盘散沙。当其受到侵害时,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其功用维护业主权益。
再次,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能为其提供法律救济的渠道。由于物业管理立法的不全面以及存在的“法律漏洞”,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有关物业管理民事法律纠纷时存在“无法可依”的现状。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在审理相似的案件时,各地出现了审理结果不同的情况,不利于维护公民公平的权力。因此,加强立法是当务之急。
1.2业委会未被法律授权,自治组织难以推行
目前,关于物业管理的纠纷与日俱增,而业主自治制度是缓解其矛盾的关键。具有法律意义的管理主体是自治活动进行下去的首要前提。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制度是物业管理体制的前提及重要组成部分,而其在法律中并没有相应的界定范围。在合同签订中,没有确立其定位。
在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业主委员会具有代替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力,此做法与物业管理理论中的代表理论相悖。物业管理理论中提到,代表机关以业主和物业公司的代表名义进行一系列的行为,而不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活动。
因为法律没有界定业主委员会为独立个体,所以在实际管理中业主委员会没有民事行为资格,故签订的合同也成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一纸空谈。对物业管理中的合同合法性构成了挑战,同时也为今后诸多的民事纠纷埋下了隐患。
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利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目前还不够完整而导致业主在争取权利的时候很难得到保护,而且因为大多地区都是专门的公司管理而让自主管理的组织没有正当的法律地位,许多业主因此也就开始对这个组织产生了难以信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