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非法将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行为,造成部队武器装备的短缺,破坏了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还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2、客观要件
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
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
3、主体要件
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只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的行为,无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实害结果,都会被认定为犯罪,因为武器装备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是非法出卖的话,会对社会公众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