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单方解除合同有合理期限吗?
单方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后就生效,合同就会解除,如果因合同解除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协议解除的程序是什么?
协议解除取决于双方有一致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有法定解除权的存在。双方解除合同意思一致的达成一般也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当双方协商一致时,合同就被依法解除了。当然当事人也可另行约定合同解除的时间。此外,在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有关部门批准解除的日期才是合同解除的日期。
《民法典》第562条当中,关于合同的解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就是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双方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存在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另外一方当事人享有单方解除权。而单方解除权是没有合理期限的规定,只要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