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转为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一般刑事拘留多少天
不超过37天。
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
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
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1)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起逮捕的材料进行审查,然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以后,期限最长不能够超过37天,如果在此期间以内犯罪嫌疑人满足逮捕的条件,那么需要转为逮捕,逮捕首先需要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检察院在审核以后需要作出逮捕的决定,最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