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的物质性的损害后果一般有人体的伤害、死亡、财产的损失等;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一般有损害国家声誉、损害我国在世界上的威望和地位、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等。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应当累计计算。然后的具体量刑的时候,也会根据这个累计的损失数额对行为人判刑。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多次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单次所造成的损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累计多次的损失才能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其能否以累计数额定罪量刑出现较大争议。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的;或者债务人虽未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但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侦查终结前未查获有资产可供偿还的;或者债务人死亡,无资产可供继承。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经过二年无法恢复执行,或者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5)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犯罪是纯正的身份犯,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渎职犯罪的实行犯,其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如果是参与了渎职犯罪的,只能当做共犯处理,在人民法院对渎职犯罪的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时候,一定要结合犯罪造成的损失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