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工程合同纠纷处理程序有哪些?
1、宣布开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二、法院调解工程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3、合法原则。
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如《民法典》、《民法典》等。
三、工程合同纠纷开庭后法院可以主动调查取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四、工程合同纠纷开庭后质证的流程有哪些?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只要法院已经受理了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工程合同纠纷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在工程合同纠纷审理的过程中,不管进入到了哪一环节,原被告都必须遵守法庭秩序。法院的审理是非常严谨的,举证质证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都不是可以随便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