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执行分为以下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