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承揽合同纠纷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宣布开庭。
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
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
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二、承揽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
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承揽合同纠纷的,开庭之后的审理流程是受法律制度约束的。原被告在诉讼活动中都要针对个人的主张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法院会依据双方的证据、承揽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制度处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不过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开庭以后,不一定短时间之内就可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