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立案标准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第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第二、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以上便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立案标准。
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2、客观要件
3、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5、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是否为营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是不会做出过多的干涉的,但是如果说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这样的一种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状态的话,是需要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第285条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的,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够认定是属于自己种犯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