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生纠纷时,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出于一些原因,有时会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将该出资人称为隐名出资人,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名义股东。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区别有哪些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2、权属争议。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就是实际出资人两者是存在比较紧密的关系,一方为实际出资人,一方为借用实际出资人的权利而当名义上的股东,如果双方产生纠纷就需要及时的协商解决,一般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所签订的合同只对双方产生效力,与公司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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