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伪劣种子罪既遂会判多长时间?
销售伪劣种子的处罚是按照销售的种子对生产造成的损失来计算的。如果故意销售失去繁殖功能的种子造成生产受到损失,结果最严重的的情况下,有可能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被处以销售额两倍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其主要是:
(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一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用了所生产、销售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才发生危害结果的。生产、销售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后罪则是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直接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直接相连,没有被害人从中介人这一因素;
(3)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后罪的客体则是某一单位的生产经营,对象具有特定性;
(4)本罪的主体不仅限于自然人,而且还包括单位;而后罪的主体则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
我国十分重视农业的生产经营,如果是生产者或者是经营者不仅生产伪劣的种子,还向农民销售伪劣的种子,并且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销售行为给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此时该生产伪劣种子的行为人和销售者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