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监督吗?
检察院可以监督自诉案件,侵占罪法院不给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去检察院申请监督。因为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如果是自诉案件,整个过程人民检察院是不会介入干预的。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案件,是法院决定,不是公诉案件,检察院不参与,但是检察院可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告诉处理的程序是什么
(一)告诉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侵占罪的告诉人应是被害人。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二)告诉的对象。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司法机关告诉的,都应视为已经告诉。
(三)侵占罪的诉讼形式。
侵占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不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因此,侵占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按自诉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可以分为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自诉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会受理,比如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等,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并不担任公诉人,只行使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