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本人签字的合同能申请确认无效吗
不是本人签订的合同且未经授权的能申请确认无效。非本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未经本人同意独立签订的合同本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第三人善意购买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一般不予支持返还。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签订合同的双方(合同当事人)其法律地位的平等的,双方基于自身的真实意志表达,充分协商之后,订立合同。由此可以发现,平等原则包含三个内在含义:
(1)合同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合同作为民法中重要一部分,其性质和民法一致,双方法律地位是相同,无论双方的性质,财富多少,规模大小。
(2)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合同中双方都应有可以行使的权利以及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规定,不可能一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说一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进行平等调拨或者是无偿获取,侵犯他们财产等情况。
(3)合同双方应当基于自身真实意志的表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合同方能成立。任何一方不可以强制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志,更不可以采取逼迫,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除违法内容),同时当事人可以进行补充,变更相关的内容,拥有解除的权利自由,违约发生时候,自由约定如何处理,该怎样处理相关的争议。
3、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公平订立是合同订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公平的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的分摊风险,公平的决定违约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时候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在合同的订立的全过程中,对于双方的都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不得欺诈和隐瞒等相关行为。
5、善良风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想冲突,不得与社会公德相违背,同时不得对社会经济的秩序进行破坏,损害公众利益。因此,合同订立,履行不得产生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部分,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及公众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的秩序。
合同订立必须要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协商,亲自约定合同的条款,同时还必须要亲自签字,如果非本人签字,那么本人是可以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而且还可以确定此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始终无效,所以,订立合同一定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不会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