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样才会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符合《刑法》中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才会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的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民事枉法裁判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若存在徇私枉法等相关行为,将按照《刑法》第399条当中的规定,对此判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了,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处罚,比如说导致当事人或者是其他人员利益遭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就会按照上述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