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债款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款人实行债款。债款人依然向原债款人实行债款,不构成合同的实行,形成受让人危害的,债款人负危害赔偿。原债款人接受实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 受让人和债款人均可请求其返还。(二)债款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款人作出实行的义务。
(三)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
(四)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时,债款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款,并且债款人的债款先于转让的债款到期或者一起到期的,债款人能够向受让人建议抵销。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