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房屋买受人。法律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房屋买受人。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并不一定能对抗房屋买受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工程款的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基于对消费者购房人生存权的保护,最高院认为在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不仅包含劳动者的工资,还包括材料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因此,承包人的经营利益与用于自身居住使用的消费者购房人的利益是不完全对等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凌驾于消费者生存权利之上。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修建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承包人这一相对弱势的群体而创设的。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故在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中,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数量是逐年增加的,此时也就导致了工程款给付等工程纠纷的数量逐年增加,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承包建筑工程的人来说,此时其对于工程款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但是此时也是劣后于消费者的优先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