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公诉案件哪里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在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应当在开庭三天前送达。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刑事自诉案件应具备的立案条件有什么?
依据自诉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起诉讼的条件是:
1、有适格的自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构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应当依据法律上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公诉案件是在本地的法院开庭的,刑事自诉案件向法院起诉,需要有合适的自诉人,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要在自诉案件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书,被害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犯罪的事实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