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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02 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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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

虚假宣传的认定: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认定原则:

1、主体

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

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结果

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处罚

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由广告主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虚假宣传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的情况,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追究法律责任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工商管理部门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还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要求判决处理。

THE END

TAG:虚假  消费者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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