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客体是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门使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等一系列的行为。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内容是什么?
(1)侵犯的对象范围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
(2)行为表现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是将公款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3)主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限于在国家机关中经管、支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人员,即挪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人是意图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如用于生产经营、修建楼堂馆所、购买高级汽车和办公设备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是意图将公款转归个人使用。
挪用特定款物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对于我国公共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制度都将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因此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的不同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程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