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证明承包建筑工程不垫资
当事人的身份证据、建筑合同成立的证明、建筑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工程付款证明、诉讼证明等。具体有:
1、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证据材料。个人的是双方身份证资料,公司的是双方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
2、证明建筑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合同,会议纪要,来往邮件、信函,现场工程签证单等等一切相关的证据材料。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其它诉讼相关的证据资料。如向法院提交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等。
此外,光有证据资料还不够,仍需要注意到到法院起诉索偿的时限,是自款项拖欠之日起两年,逾期未起诉的或没有中断、中止诉讼时效的,法院不再保护。因此,应该及早起诉,避免错过时间。
二、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怎样计算
(一)、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对利息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确定利息起算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三)、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垫资利息的起算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建筑施工单位不建议选择垫资的方式,如果需要垫资,应当调查建筑单位是否具有付款能力,没有付款能力的单位容易在垫资后造成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存在较大施工风险,确认有付款能力,可以选择垫资,产生施工款争议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