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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 条怎么规定的
来源:
更新时间:2023-07-18 03:53:54
The Beginni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 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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