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1、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让步。债务重组是会计上的概念,按照会计准则的解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没有能力按原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制度。2、由此可见,重整中的债务人所面临可能破产清算的情况,而债务重组中的债务人则未必。尽管适用对象不同,在实践中债权人一般都需作出利益让步。二.债务重组利益调整范围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调整主体范围更。债务重整和重整制度的区别在于债务重组中,经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就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债务重组协议一般不涉及其他债权人及其他主体的利益。 三.与债务重组相比,重整制度更为灵活、综合和复杂。重整制度不仅可以处理上市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还可以协调上市公司原有控股股东、流通股东与重组方的利益,在司法体系下完成这种利益调整,比在行政审批体系下来的更为容易。因此在危机公司的并购重组中,重整制度必将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