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予监外执行遵守规定有什么?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等。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怎么申请监外执行?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并经主管监狱领导者同意,依据服刑人员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做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
3、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4、监狱将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省监狱管理机构审批。省监狱管理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小组每月集体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险的及时办理。批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构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5、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由取保人带回,并及时到公安机构报到。取保人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实行社区矫正,监外执行需要由监狱提出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司法机构的批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里在押的犯人,患严重的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犯人的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照顾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